赣州知名律师

“生死状”无法律效力赣州知名律师劳动工伤

当前位置 : 首页 > 劳动工伤

“生死状”无法律效力赣州知名律师劳动工伤

* 来源 : * 作者 :

     临沂市民王某几经周折,终于应聘到1家旋切机厂上班。

    入厂时,厂里拿出1份事先打印好的劳动合同让他签字。

    该合同中划定,职工必需按操纵规程严格操纵各种机器设备,如因违规操纵而发生伤亡事故,工厂概不负责。

    因工作来之不易,王某未多加考虑便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在1次工作中,王某不小心将自己的1个右手指切掉,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

    工厂在承担了王某的医疗费后,拒尽再对他的伤残入行任何赔偿,理由是王某的损伤是由于他违规操纵造成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商定,应由他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多次与工厂负责人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工厂赔偿其各种用度2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王某所受的伤为工伤无疑。

    《安全出产法》划定:出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职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职员因出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更是明确划定:提供格局条款1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旋切机厂为了转嫁出产经营风险,在劳动合同中故意与劳动者签订"生死状”,将工伤责任完全推给劳动者本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仲裁委裁决:旋切机厂赔偿王某各种用度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