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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知名律师协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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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知名律师协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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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一)基本案情**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极路由”路由器用户在极路由云平台下载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后,通过“极路由”路由器上网,可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艺公司认为,**极客公司生产销售的“极路由”路由器通过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过滤了“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极客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10万余元。(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极客公司为获取商业利益,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直接干预**艺公司的经营行为,超出正当竞争合理限度,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极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经营者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则,不应当以影响其他竞争者正当合法的经营模式为代价获取自身利益,**极客公司以强行改变**艺公司经营模式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损害了**艺公司的正当利益,必将导致**艺公司因难以支付高额的版权使用费而难以为继,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将受到不利影响,**极客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三)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环境下竞争纠纷日趋激烈,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法律定性较为困难。审理法院通过分析网络经营者的主观恶意、被诉行为对他人合法经营模式的侵害、消费者最终利益的影响等,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于网络环境下竞争关系的认定和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等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