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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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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 来源 : * 作者 : 赣州知名律师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侵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八)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


(九)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十)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十一)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十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十四)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十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