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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法院网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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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法院网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件:

* 来源 : * 作者 : 赣州知名律师

近期,中国法院网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件:

201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了十万元,并附借条一张“今借李某某(原告)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整)。月息2分,将于3月底归还。”借条上还有被告的签名及手印作为确认。当日,原告就将自己的信用卡提供给被告,被告用其自带的POS机分两次刷取现金49630.00元、49370.00元,共计99000.00元,一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中。被告于当日从其账户转出9000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但当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还款承诺。于是,原告选择一纸诉状把被告告上法庭。

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点: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被告方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一、民间借贷的认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合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本案事实中,原告与被告确实建立了民间借贷的关系。第二条规定要求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诉时,需要提供欠条等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此案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合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