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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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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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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法制的逐渐健全给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竞争的风险。往往债务方因为债务困难,无法如期以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协商或达成协议,债权人降低还款条件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于是产生了债务重组业务。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通常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必然会使自己遭受利益损失,同时债务人被免去部分义务则会获得收益,这自然涉及税收问题:债权人的损失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债务人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这部分非现金资产是否应作为资产转让处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是否应该确认并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用来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等。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

  (2)债权人人账价值的确认原则。①对于实际收到或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等,以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价值人账;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②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根本不产生损益。

  (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等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款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4)相关税费的确认。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于债权人,应计人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对于债务人,则与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并计算。

  (5)涉及到补价时的处理原则。涉及到补价时,会计处理上可视为两笔业务处理:一是对补价的处理,二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