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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知名律师——研究浅析我国罚金刑之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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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知名律师——研究浅析我国罚金刑之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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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害词:罚金刑并科制执行难改善办法内容概要:罚金刑在刑罚系统中的职位已由复仇期间、威吓期间、泛爱期间的微不足道,到今天科学期间的职位显赫,而且被遍及的合用。据统计,在西方各国,罚金刑的合用率已经高达宣告刑的60%以上,进入2十世纪以来,罚金刑在刑罚系统中的职位不停上升,甚至大有代替自由刑而居于刑法系统中间职位的趋势。在罚金刑在国际上合用1片大好的同时,我国的罚金刑合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出现奈何的态势,罚金刑在我国事否能合用,奈何合用才干施展其最佳功能?本文对此予以切磋。认清事物的根基观点是思维的出发点,对罚金刑的观点、特性和立法模式的熟悉,是对我国罚金刑合用问题研究的基础。  1、罚金刑的基础观点  (1)罚金刑的观点及特性  罚金刑,简称罚金,是法院判处犯法人向国度缴纳必然数额款项的刑罚要领。其具有以下特性:  1、剥夺的是犯法人的款项,而且是犯法人正当全部的款项。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法分子违法所得的统统财物,该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正当产业,该当实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法所用的本人财物,该当予以充公。”  2、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刑是1种紧张的刑罚要领,依据国度权利构造的分工,合用的主体只能是审讯构造,即人民法院。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法院判惩罚金刑也只能依法讯断,包括合用的对象和判处的幅度均应切合法令的规定。  3.罚金是由犯法人向国度缴纳的款项。这申明义务主体是犯法人,吸收主体是国度。向国度缴纳罚金是国度对犯法人的否认性评价,充实表白罚金是国度对犯法人产业权益剥夺的底子性子。同时也是犯法人将功赎罪,对犯法人自己发生的个体威慑和对社会成员发生的1般威慑。  (2)我国罚金刑的立法模式  罚金刑的立法模式,又称罚金刑的运用情势,是指刑法条文中对量刑时合用罚金刑情势的规定,首要是罚金刑的单科、选科与并科等问题。按照1997年刑法,我国罚金刑有其特殊的立法模式。  1、我国罚金刑的合用模式  (1)单科罚金  我国刑法例定的单科合用罚金刑,均是对单元犯法合用,没有1处是对天然人犯法合用的。有鉴于此,我国2000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产业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作了如下规定:“犯法情节较轻,合用单惩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景象之1的,可以依法单惩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建功体现的;(3)犯法是不满十8周岁的;(4)犯法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到场犯法的;(6)所有退赃并有悔罪体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惩罚金的景象。此规定对于罚金刑的单科合用是1大前进,但仍对单惩罚金的前提作了严酷限定。  (2)选科罚金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选科罚金,首要是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刑的选科,但合用选科罚金刑的条文仅有9条,数目极为有限,且首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5章、第6章,此类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者罚金。  (3)并科罚金  我国刑法例定的并科合用罚金刑,合用规模广,所占比例大。按照可以判惩罚金照旧该当判惩罚金,我国刑法将并科罚金刑分为两种方式,得并科和必并科。第1,得并科罚金。我国刑法中仅有第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