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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承担责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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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承担责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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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之间是可以相互追偿的,但前提是有人已经承担了偿还责任,已承担责任人才可向未承担责任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