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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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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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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

关于代表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一)代表人诉论的食义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甚至起诉时尚无法确定的共同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或商定出代表人代为一定范围内的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法律制度

二)代表人的确定规

1.代表人诉讼发生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在一方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行政诉讼中,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必须是其代表的当事人其中之一,而不能是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因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他们的诉讼利益是一致的

3.诉讼代表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代表人作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

4.不是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一个或者几个当事人不愿意推选代表人而要亲为诉讼的,应当允许。

5.诉讼代表人人数:2至5人

6.诉讼代表人的推选程序:原告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自愿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来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