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迟延履行与合同解除—劳动工伤
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的解除,应首先取决于迟延是否严峻。假如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则违背了划定的交货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答应合同解除。假如时间因素对合同并不重要,迟延造成的后果也不严峻,则在迟延以后,不能以为迟延造成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合同。当然,在确定迟延是否严峻时,还应考虑到迟延的时间是非题目,因迟延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从实际情况来望,对于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还应区别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1,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期限,划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在此情况下,期限条款已成为了合同最重要的条款,因此,债务人1旦迟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2,假如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必要的因素,不定期履行,将会使合同目的落空,则迟延后应解除合同。例如,对于季节性很强的货物,假如迟延交货,将影响贸易销售,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3,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能够证实继续履行无任何利益,也可以解除合同。如债权人证实,由于债务人迟延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使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则应答应解除合同。当然,假如迟延时间很短,市场行情在履行期到来时已发生变化,买受人在按时得到货物的情况下也要遭受与迟延履行相同的后果,则不能以为迟延已造成不利益。 第4,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以公道的宽限期,在公道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则表明债务人具有严峻的过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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