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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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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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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5十条划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十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本条划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如下随附义务:
(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实对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实践中良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均要求提供跟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实对劳动者就业带来很大影响。另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实也是劳动者入行失业登记的必备前提。劳动合同法第8十9条划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划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实,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十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践中良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拒尽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明确划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拘留收禁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尺度处以罚款。
【典型案例】※北京的程先生因打架斗殴被判刑,1976年被器材厂开除,1985年刑满开释。2003年9月,程先生要求器材厂转移其人事档案。当月22日,器材厂将程先生的人事档案转移至街道办事处。2004年4月26日,程先生以器材厂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器材厂支付未及时转档给程先生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器材厂不服仲裁裁决,于2004年7月起诉至1审法院称,程先生未主动与单位联系,单位不知其着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迟转档案的责任应由程先生承担,不同意支付程先生因未及时转档所造成的1.6万余元损失。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决并反诉称,自己1985年1月刑满开释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而器材厂答复没有档案。2003年9月自己再次归厂查找档案,器材厂才于当月22日电话告知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要求器材厂赔偿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业损失费9万元,失业保险金损失8964元,补办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缴纳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会保险用度。
1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程先生不服,上诉到2中院。
2中院经审理以为,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需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手续的义务。器材厂对未及时转出程先生档案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器材厂未将程先生档案及时转出,程先生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利影响,器材厂应给予适当补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评析】《企业职工档案治理工作划定》第十8条划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分。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预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北京市失业保险划定》第十5条划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职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3十1条划定,"用人单位不按划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划定及时为失业职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职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职员造成的损失."本案器材厂未将程先生档案及时转出,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准确的。
【操纵指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划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主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践中可能有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并不会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千万别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劳动者不要求就可以不办。说不定过了几个月甚至几年,劳动者忽然提出索赔,那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