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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容冲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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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容冲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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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容冲突的处理

1.“代签字”,原则上对投保人不生效。

(1时代人)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答字或盖章,而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2)是,果已经交纳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3)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保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保险合同审查期间事故,要查明是否符合“承保条件”。

(1查间,指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的期间。

(2)在审查期间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符合承保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

②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3)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3.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例如,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此例中,“依甲公司(投保人)指示”,说明“投保人同意”,所以不一致时,应当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4.格式条款的争议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通常采取下列解释原则: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和受益人的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院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