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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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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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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概述

管理行为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的,发生三方面的法律效果:

①具有违法阻却性。在管理必须的限度内介人他人权利范围的,不构成侵权。修缮他人房屋,出售他人财产的,不侵犯所有权;将昏迷的红楼梦剧组成员抱送医院的,不侵犯演员的身体权,不属于侮辱妇女。

②管理人与本人间不成立不当得利。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管理即为其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③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2.管理人的义务(之一):适当管理的义务

法条 《民法典》第981 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理解 ① 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②  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之违反,因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因管理的精神是:不管则已,管必管好。 

③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赂偿责任。(参见2002 年·卷三·18题)。

例1甲的幼子丙(8岁)离家出走,好心人乙暂时收留丙(四处打听丙的家长),供以衣食(还带丙观看电影《Let the Bullets Fly》)。丙突患重病,乙求神拜佛,息于延医,致病情恶化。①乙暂留丙(无因管理的承担)利于甲,不违反甲可得推知的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此遭受的损失。②乙对丙生病的处置(管理事务之家施),未依甲可得推知的意思,不利于本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构成对无因管理债务的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依照《民法典》第1165 条第1款,亦构成侵权责任,发生请求权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