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代理权的消灭_医疗事故
3.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民法典》 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间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原则③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民法典》174条1款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1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例外 3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民法典》174条2款规定,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民法典》174条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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