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知名律师

3.委托代理权的消灭_医疗事故

当前位置 : 首页 > 医疗事故

3.委托代理权的消灭_医疗事故

* 来源 : * 作者 :
3.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民法典》 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间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原则③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民法典》174条1款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1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例外 3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民法典》174条2款规定,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民法典》174条1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