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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_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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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_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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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产生①法定代理权,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民法典》 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②法定代理权的内容,亦由法律规定。《民法典》163条2款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消灭 根据《民法典》1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法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 单方性 委托代理权的授予行为系被代理人实施的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授权意思表示的受领人可以是代理人“内部授权”,也可以是被代理人交易的相对人“外部授权”。 独立性 委托代理权并非来源于基础关系本身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关系、夫关系,而是来源于“独立于”基础关系之外的授权行为。即使有基础关系,若无独立的授权行为,则无 委托代理权的授予见例1。 无因性 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只要授权行为有效,即使基础关系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见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