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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与代表的区别_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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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与代表的区别_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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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代理 ①代理行为形成“3方结构”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之间的3方结构;代理人有独立人格。 代表 ①代表行为形成“双方结构”被代表的单位与相对人之间双方结构;代表人无独立人格。 代理②委托代理“须有”独立的授权行为,否则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表②“无须”独立的授权行为,法定代表人当然享有概括的代表权。 代理③原则上,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民法典》 171 条 《民法典》504 条 代表③越权代表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例6 乙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程规定,乙未经董事会表决同意,不得对外签订标的额为-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乙参加广交会期间,未经董事会表决同意,擅自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标的额高达 3000 万元。乙以甲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属于代表行为,相较于代理其特点在于:①形成的是1个“双方结构”,而非3方结构。乙作为法定代表人,系法人机关,法人机关以法人名义实施行为时“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的人格“被吸收”。②无需“独立的授权行为”,乙即享有以甲公司的名义字施法律行为的概括代表权限。③就“越权行为的效力”而言,法人的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人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若丙为善意,可主张无须甲公司追认标的额为3000万元的买卖合同直接归属于甲公司承受。 例7 乙为甲公司的司机按照公司安排,乙只给董事长开车,不染指公司业务。春回老家过年期间,乙擅自以甲公司名义向朋友丙订购春茶 100 斤。乙以甲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属于代理行为。相较于代表行为其特点在于:①形成的是1个“3方结构”,而非双方结构。②需“独立的授权行为”,乙才享有以甲公司的名义实施法律的权限委托代理权。③就“越权行为的效力”而言,原则上乙因无权代理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仅在构成表见代理时,善意相对人才有权主张该买卖合同直接归属于甲公司承受。 典型真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年·卷3·53题①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1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 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3方协议①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