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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股票的登记地法而对于此类证券转让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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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股票的登记地法而对于此类证券转让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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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股票的登记地法;而对于此类证券转让的争议,英美法律均认为应适用证券的登记地(即登记机构所在地)法。

对于债券和可转让债权财产的财产权争议,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认为应适用该债权“可以正当地获得清偿”的处所地法,“通常这就是债务人的居所地法”,这实际上与债权的冲突原则已无本质差别

而关于此类权利财产转让争议的冲突规则却较复杂,美国的冲突法主张对其适用行为地法,英国学者则认为应当从债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和所谓“证券所在地法”中作出选择,英国法院的判例实际上也支持了证券所在地法原则。依此原则,凡以登记为转移要件的债券和债权财产的转让争议,应适用债券登记地法;凡不记名债券和背书债券的转让争议则适用交付移转时的行为地法。

对于涉外票据财产权的国际私法争议主要集中于票据上权利的法律冲突和票据转让的法律冲突两个方面

根据日内瓦《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法律冲突的公约》和相关规范的规定,票据上兑付请求权的争议适用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的争议适用其责任签字人行为地法;而对于国际票据的转让争议则适用每一背书签名地国家的法律,但各个背书均具有独立的效力。此外,日内瓦公约还对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票据义务的履行等方面的冲突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规则。从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对于票据上权利和票据转让的冲突规则较之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要更为复杂。

在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05条对无体动产如债权、有价证券或其他权利的抵押,规定了“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引进了“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债权与有价证券的抵押则应由抵押债权人的习惯居所地法支配,而“其他权利”的抵押应由适用于该权利的法律(即该权利的准据法)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