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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水表、电表、燃气表、暖能表计量监视治理办法赣州知名律师赣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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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水表,电表,燃气表,暖能表计量监视治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耿彦波  2009年9月15日  第1条 为了加强水表,电表,燃气表,暖能表制造,修理,销售,安装使用,检定过程中得计量监视治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山西省计量监视治理条例》等法律,法律得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表,电表,燃气表,暖能表(以下简称"4表”)计量流动得单位和自己,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4表”制造,修理,销售,安装使用,检定过程中得计量监视治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工商等部分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4表”相关治理工作。
  第4条 制造,修理"4表”得单位,应当具备与制造,修理"4表”相适应得出产举措措施,技术职员和出厂检定仪器设备,经市,县(区)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4表”得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用具许可证》得,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5条 制造,修理"4表”得单位必需对所制造,修理得"4表”入行检定,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6条 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销售无《制造计量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无产品合格印证和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得"4表”。
  第7条 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制造,销售,修理,安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得"4表”。
  第8条 销售"4表”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入货检查验收轨制,验明产品合格证实和其他标识,同时向市,县(区)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入行售前质量报检。
  第9条 "4表”在安装使用前必需经计量检定机构入行强制检定(首检);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分歧格得"4表”。
  第十条 承担"4表”强制检定工作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入行检定,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检定合格得,出具同1印制得检定合格证,在"4表”表体上粘贴检定合格标志,加设铅封。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应当加强监视治理。
  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合格证,合格标志。
  第十1条 建设单位安装"4表”前,应当向"4表”强制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分歧格得,不得安装使用。
  第十2条 "4表”实行到期轮换轨制。
使用期限届满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得经营企业应当负责及时组织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得"4表”,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3条 违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1得,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其休止出产,休止营业,封存违法制造,销售,修理得"4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相称于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5十罚款:  (1)伪造,冒用《制造计量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用具许可证》得;  (2)销售无《制造计量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合格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4表”得;  (3)未取得《修理计量用具许可证》而入行"4表”修理得。
  第十4条 违背本办法,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得,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5条 违背本办法,"4表”经营单位未向市,县(区)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售前报检得,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其休止销售,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6条 违背本办法,建设单位安装使用未按划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分歧格"4表”得,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其休止安装使用,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7条 违背本办法,承担"4表”强制检定工作得机构不执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不按计量检定规程入行检定,非法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合格标志和铅封得,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得,依法撤销其强制检定资格;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8条 违背本办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得经营企业未按划定到期组织轮换"4表”得,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9条 违背本办法,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分,承担"4表”计量强制检定工作得机构及其工作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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