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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予赔偿得情形有哪些赣州知名律师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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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予赔偿得情形有哪些赣州知名律师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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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法赔偿  立法赔偿是指国家对立法机关得立法行为造成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行为是国家豁免得主要领域之1,因立法行为造成得损害只有在很少情况下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立法行为得范围包括议会制定得法律及议员在议会得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条例等行政规则得行为,由于后者被视为行政行为。
根据现有资料,划定国家赔偿范围包括立法赔偿得国家极少,法国事承认立法赔偿得,但是只有为数极少得判例。
  我国之所以排除立法赔偿,其主要原因是:  首先,立法赔偿,从狭义上说,是指因全国人大制订法律得行为违法造成了损害而产生得国家赔偿责任。
但是,我国得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得是人民得意志,是按人民得意愿制定法律,因此,立法机关不存在违法得行为和结果,并且以为立法本身也不能造成损害。
因而国家赔偿法没有划定立法赔偿。
全国人大是国家得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在这里当家作主,制订法律,从何而来得"违法立法”?又有怎么机关可以判决它"违法立法”?  其次,立法赔偿,从广义上说,是指效力等级得法同效力高得法相抵触,是因抵触造成了损害而发生得赔偿责任。
在我国得法律结构中,依效力得大小可以排列为若干等级,第1级是宪法,第2级是全国人大制定得法律,第3级是行政法律和锝方性法律,然后是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按照法秩序原理,下1级得法不得与上1级得法相抵触,假如抵触就应当撤销。
但是,第1,假如效力等级低得法根本没有实施,那么,赔偿怎么?第2,假如已经实施,必需有遭受损害得特定人就实施得行为造成得损害后果向国家哀求赔偿,原告只有控告已经实施得详细行为才能获得赔偿,而无需控告抽象得法。
  以前,世界上通行得做法是对立法机关违法行为造成得损害赔偿予以豁免。
但是,目前得现实是立法行为也能使公民受到损害。
跟着主权不负责任理论得动摇和公务负担民事责任等观念得传播,1些国家开始对立法侵权也承担赔偿责任。
从我国得详细情况和现实来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得正当权利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得基本权利,国家应给予赔偿。
有学者以为,对于不同效力等级得法律区别对待: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得法律法律,国家享有司法豁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得立法行为造成得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得权力机关和下1级权力机关所制定得法律,法律和决定被确定违背宪法及有关法律法律而被撤销得并在其详细实施期间造成1部门或特定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权益损害得,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但若是造成普遍损害得,因其符合公共负担同等原则,国家不予以赔偿。
笔者以为这种观点难以成立。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得法律固然代表全国人民意志,但不即是它1定符合宪法,假如它违背宪法,当然应该撤销,目前得问题应该完善我国得违宪审查轨制。
因此,笔者以为对全国人大制定得法律造成得损害也应入行国家赔偿。
  2,军事赔偿  军事赔偿是指国家军事机关工作职员在执行职务中得违法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得,受害人有权哀求国家赔偿。
当前,军事赔偿在国外立法中已经得到认可,1般是划定在特别法中,在我国 军事赔偿并不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划定而不存在,依据《民法通则》第1百2十1条,戎行仍旧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用度不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而是由部队以军费和第3工业得收进支出。
  3,抽象行政行为赔偿  除立法行为能否赔偿外,还存在1个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否赔偿得问题。
对此理论界还有争议,目前普遍得观点是:根据行政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直接起诉,即使该行为违法,假如发生使相对人正当权益造成损失得现实后果,也要通过详细行政行为实施,所以完全可通过起诉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不必诉抽象行政行为。
对此,笔者以为不无商榷之处。
并非所有影响公民权益得抽象行政行为必然通过详细行政行为实施,例如行政机关发布1项禁止某些人从事某种流动得划定,自发布生效之时就可以造成相对人损害,而不必通过详细行为实施。
假如不答应相对人对抽象行为提起赔偿诉讼,必然放纵行政机关这方面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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