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知名律师

工伤认定的对象赣州知名律师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辩护

工伤认定的对象赣州知名律师刑事辩护

* 来源 : * 作者 :

     工伤认定的对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以及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发布)的划定,工伤认定的对象1般包括具备下列前提的职工,1是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2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3是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实或职业病诊断证实。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应掌握以下几点:(1)《工伤保险条例》合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前提的,劳动保障部分应予受理。

    (2)《工伤保险条例》合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前提的,劳动保障部分应予受理。

    (3)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存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存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1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资料来源:《工伤保险条例解与实务(上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