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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治理员晚间倒垃圾受伤环卫公司赔1.5万赣州知名律师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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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治理员晚间倒垃圾受伤环卫公司赔1.5万赣州知名律师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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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先生受雇于某环卫服务公司,从事公共卫生间治理员的工作。

    某日晚8时,陶先生扔垃圾时,摔倒受伤。

    日前,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讯决,陶先生承包的公共卫生间是日夜开放,陶先生晚8点倒垃圾,属于雇用流动期间,环卫公司应赔偿陶先生损失。

    

陶先生是北京某环卫公司人员。

    2009年2月晚8时,陶先生往扔垃圾时,因地面湿滑,导致陶先生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虽住院入行治疗,但至今尚未痊愈。

    环卫公司在支付1.2万元医疗费后,拒尽继续支付相关用度。

    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环卫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津贴费共计1.5万余元。

    

环卫公司以为陶先生受伤时间属于非工作时间,其损害后果应自我负责,并且环卫公司已为陶先生支付了医疗费1.2万元,属于已绝到应有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以为,陶先生承包的公共卫生间是日夜开放的,陶先生负责该卫生间的卫生治理,其晚间8点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依据《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的相关划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流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陶先生系环卫公司员工,环卫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陶先生在从事雇佣流动中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陶先生提供的有效证据,法院判决环卫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津贴费共计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