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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为本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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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为本罪的共犯

* 来源 : * 作者 : 赣州知名律师

首先,马朗律师表示,信息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要素之一,围绕信息公开、有效方面的规则很多,就刑法而言,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发案量极少,是个相对冷门的罪名。该罪脱胎于1997年《刑法》中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1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公开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案件仅有11件。

其次,马朗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本罪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点进行了分析:


第一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但是本罪作为单位犯罪又采用了特殊的单罚制,即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践中可以细化为高层、中层和具体实施人员三类人。没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参与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在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为本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