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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涉黑涉恶案件性质严重,但其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辩护机会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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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涉黑涉恶案件性质严重,但其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辩护机会和空间

* 来源 : * 作者 : 赣州知名律师

证据显示,办案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所载案由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该立案决定书形成的时间是在王某某交代了打架的事情之后。此外,最早出现“我在2018年还和别人打过架”的讯问笔录的日期在先,立案决定书日期在后,可谓前后衔接,时间顺序清晰。后来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也同样是基于故意伤害罪的案由。

基于上述分析和证据,笔者约见了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当面提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过审查卷宗材料,听取本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王某某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起诉书中写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同时,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书》载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可见,检察机关不仅认定了王某某的自首情节,而且将自首情节作为同意对其适用缓刑的重要理由和依据。

本案的辩护之所以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核心和关键有三:1、成功打掉涉黑涉恶的帽子;2、成功争取自首情节;3、成功争取缓刑机会。

本案的有效成功辩护也充分说明,虽然涉黑涉恶案件性质严重,但其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辩护机会和空间。涉案当事人和家属要有信心,积极委托刑事律师提供专业辩护,就一定有希望获得罪轻甚至无罪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