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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欠条原件丢失 法院依据事实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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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欠条原件丢失 法院依据事实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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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井队辛苦工作两月余,只因工资欠条丢失而被拒付工资4000余元。近日,经密云法院依法审理,刘某父子终于拿到了已被拖欠近一年的辛苦钱。   刘某父子于2006年10月13日至15月28日在李某承包的打井队工作,刘子做小工,刘父负责工地的生产、考勤和工人请假等。工程完工后,刘某父子只拿到了少部分工资。望着资金紧张的李某,考虑到今后彼此还要打交道,刘某父子接受了李某出具的写有“欠工资款4968元”的欠条。后刘某父子多次索要工资,均被李某以各种理由予以回绝。为维护二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父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所欠工资4968元。   起诉后,刘某父子却不小心将工资欠条原件丢失,在开庭时只提供了立案时工资的复印件及自己所记出工考勤表作为证据。   见刘某父子工资欠条原件丢失,李某当庭否认欠工资之事。并辩称考勤表是刘某所记,不具有证据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父子受李某雇佣在其工地工作,李某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本案中,刘某父子持有的工资欠条原件虽已丢失,但根据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以及考勤表,均可证明刘某父子在李某工地工作的事实,因此,法院对刘某父子要求李某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刘某父子激动地向法官致谢,感谢法官替自己追回了血汗钱,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