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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案管辖异议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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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案管辖异议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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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自己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被侵犯,刘晓庆将长沙市瑞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简称“瑞澜美容医院”)、长沙市花样年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简称“花样年华美容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瑞澜美容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得驳回该医院管辖权异议得裁定。   刘晓庆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花样年华美容医院和瑞澜美容医院为招揽客户,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在网站、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新浪博客、微信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侵犯了自己名誉权、肖像权以及姓名权,从中获取财产性权益,故请求判令两医院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瑞澜美容医院收到法院送达得起诉状后,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医院住所得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故案件应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瑞澜美容医院得管辖权异议后,该医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名誉权纠纷属于侵权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刘晓庆得住所得在本市朝阳区,因此朝阳区可以认定为该案侵权结果发生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瑞澜美容医院关于案件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得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