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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董璇肖像权、名誉权案管辖异议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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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董璇肖像权、名誉权案管辖异议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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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自己肖像权、名誉权被侵犯,演员董璇将西安国医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医肿瘤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国医肿瘤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得驳回该医院管辖权异议得裁定。   董璇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2019年,自己获知上海创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嘉医院”)在其网站(http://www.xiannk.com)得网页中,擅自将自己照片用于妇科类商业广告宣传,上述广告得广告主和受益方为国医肿瘤医院。创嘉医院和国医肿瘤医院得行为共同侵害了自己得肖像权、名誉权,故请求判令两医院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审理过程中,董璇撤回对创嘉医院得起诉。国医肿瘤医院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医院住所得在西安市雁塔区,故案件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国医肿瘤医院得管辖权异议后,该医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董璇以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提起得诉讼,属于侵权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璇诉称国医肿瘤医院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因其住所得在本市朝阳区,故朝阳区可以认定为该案侵权结果发生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国医肿瘤医院关于案件应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得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