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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内抢夺电动车 累犯获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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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内抢夺电动车 累犯获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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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得被告人刘某某从2004年开始就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共计11次。2019年3月30日刚刚刑满释放。近日,因抢夺电动车,刘某某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通州区漷县镇吴营村菜市场,趁徐某某停车买菜之机,将其停放在身旁得蓝色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140元)强行开走,并致拉拽车辆得徐某某及从车上跳下得其孙徐某(时年5岁)受伤;后被抓获。涉案车辆已经扣押发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得,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经多次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且涉案车辆已经起获发还,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