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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引起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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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引起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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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合同,纠纷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获悉,在2013年4月17号,襄城县法院七里店法庭上演着这样感人得一幕。
"保险合同起纠纷,电话搭起连心桥;司法为民办实事,倾情调解热人心”原告王某亲切得握住李法官得手,激动得说。
以下是相关内容报道。
  2013年4月12号,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成功用电话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李法官给原,被告联系三十余次,倾心得给原,被告讲法律,做工作,终极使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4月17号,当事人双方来到法庭签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于2013年5月1号前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费8300元;原告抛却其他诉讼哀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事情得起因还要从2011年12月25号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说起,在该事故中,王某负事故得次要责任。
在妥善处理事故赔偿责任后,王某以其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王某自行鉴定,修理车辆侵犯保险公司合同利益为由拒尽向王某理赔。
王某无奈,于2013年3月20号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法官接到案件后,以为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有调解得可能性,立刻拿起电话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和原告王某入行调解。
被告保险公司以为,原告得车辆损失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损害了保险公司得合同权益,原告得鉴定意见不应成为原告主张损失得有效证据材料,申请重新鉴定,但本案争议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事发后为了降低损失,绝快恢复正常得营运状态,原告已经自行维修了车辆,维修项目,配件更换已经无迹可寻,重新鉴定也难以实施,案件入进僵局。
李法官以为,重新鉴定难以实施且可能将这一个简朴得案件拖时间更久,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得正当权益。
李法官以保险公司服务群众得理念为切进点,以理赔与调解得衔接为着重点,通过将近一个月得时间不懈努力,于2013年4月12号原被告双方在电话沟通中达成一致意见。
今天,原,被告来到法庭,签署调解协议。
  为了让诉讼服务更具人道化,减轻当事人得诉累,近年来襄城县法院积极立异举措,对确有不便确当事人入行案件得跨区域调解审理。
通过长途电话调解,传真司法确认,电子邮件投递等进步前辈科技手段,跨区域调解案件,实其实在得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赢得了广泛赞誉,收到了良好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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