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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博士班存“瑕疵”诉返还膏火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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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博士班存“瑕疵”诉返还膏火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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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培训班之后才发现跟先容的有出进,想要要归自己的膏火却遭到拒尽,无奈之下,该名学生只好将这所学校告上了法庭。
  为获得博士学位,某公司董事长花了5.8万元介入由某着名大学和经济技术公司合办的以该校研究生院的名义开办的在职博士生课程班后,发现该课程存在诸多问题,要求学校退膏火遭拒。
号前,房山法院判决实际收款单位即经济技术公司退还方先生膏火2.9万元,大学研究生院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位于房山区的某大学的研究生院和某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并以该大学研究生院的名义开办在职博士生课程班。
2008年初发布招生简章,招生简章中先容课程特色一栏"载明自主学习与导师指导相结合,实行导师制,礼聘权势巨子专家或学者担任导师,对学员一对一的指导与培养,吸收部门学员介入部门课题研究”,颁发证书一栏载明"学员修完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者,颁发该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平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前提的学员可按照我院有关划定申请博士学位通过论文答辩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颁发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证书”。
  某公司的董事长方先生望到了招生简章,考虑到该大学的信誉不错,自己也想入一步深造,于是申请报名。
不久,方先生顺利取得了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并按照进学通知的要求交纳膏火58000元。
2008年11月22号,该课程班开学,开学当天,每个学员均领取了学员手册,学员手册具体载明了课程班先容,课程设置,关于平等学力职员申请博士学位暂行办法,学院治理办法等内容,该课程班先容一栏颁发证书与招生简章相同,学习安排学制二年每教授教养月集中授课二天;学员治理办法中成绩考核第6条载明"考试由任课老师同一命题,研究生院负责制卷编印,合作办学单位组织考试”。
  开学仪式结束后,方先生和其他同学介入了课程的学习。
但不久方先生发现,课程班的教授教养质量其实不敢恭维,方先生也在网上查询在职读博的相关信息,发现有可能花了时间和精力,终极仍是没有办法获得博士学位。
2009年4月20号,因方先生等部门学员以为,课程班教授教养质量,方式等与招生简章承诺不一致,特别是能够获得博士学位的承诺的落实问题提出质疑,向研究生院提出意见,并引发了不痛快。
从此,方先生等人以后也没有介入博士生课程班上课流动。
  2010年1月,方先生等部门学员均要求研究生院退膏火,2010年6月10号,研究生院向学院通报了《研究生院国民经济学在职博士班的解决方案》,就7月8月教授教养安排和学员退费问题做出了意见,但方先生和其他学员对退费的解决方案有不同意见。
多次协商未果,方先生将该大学研究生院和某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研究生院退还膏火29000元,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方先生以为,研究生院违背了办学承诺和商定,该课程班原本学制2-4年,实际上只入行了不到一年时间,故应退还部门膏火。
  经核实,该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开办在职博士生课程班,2008年初发布招生简章中,学习安排一栏明确学制为"二至四年”,报名程序"学员开学当号持交费凭证办理报名注册,领取相关资料,正式进学”。
  庭审中,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是经法院公告投递起诉状,开庭传票,并未到庭应诉。
  法院以为,研究生院,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开办博士课程班,并以研究生院的名义入行招生,方先生缴纳了膏火后被录取,研究生院,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方先生之间即形成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按照商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方先生在进学后介入了前期一定时间的文化学习,后因对教授教养质量,特别是是否能够取得博士学位存在质疑,2009年4月后没有参加课程班的学习,实际已经终止培训合同履行,退还膏火应考虑课程班不同于脱产培训,高校全号制学习的特殊情况,现方先生要求退还部门膏火,应予支持,膏火实际由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收取,故应由经济技术有限公司退还,研究生院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仍是判决了该名以研究生名义招生的学校返还先生膏火一半,并且要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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