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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儿卖房是公道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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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儿卖房是公道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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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道,卖房,母亲
  在我国,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民事流动可以由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或者整的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的同意。
  13岁的小王和母亲共有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屋,小王占90%份额,母亲占10%份额。
近号,小王的父亲以为小王的母亲未取得其同意,擅自将该房屋通过中介机构出卖于李女士,故其作为小王的法定代办署理人将小王的母亲及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增补协议无效。
  小王的父亲诉称,小王母亲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女士。
他以为,小王的母亲作为小王的法定监护人之一,为谋一已私利,未经另一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处分了其仅享有10%份额的房屋;李女士明知该房屋产权为共有,却在未征得涉案房屋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与小王母亲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小王的母亲和李女士的行为严峻侵害了小王的财产权利,哀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小王母亲辩称,其认可合同无效,李女士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给其房屋定价低于当时市场价格100多万,存在欺骗行为。
  对此,李女士辩称,其与小王及小王母亲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划定。
房屋属小王与其母亲共有,固然小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母可以作为法定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其入行民事流动,小王母亲的代办署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并未划定未成年人入行民事流动必需经全部监护人一致同意或行使才可生效;而且,李女士以为其按市场价格支付房屋对价,其作为房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作为母亲是为了小王利益在行使法定代办署理权,房屋买卖并未损害小王的正当利益,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归小王父亲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的父母未登记结婚,双方育有非婚生子女小王。
涉案房屋系小王与母亲共有,其中小王占90%份额,母亲占10%份额。
2012年,小王母亲代小王与李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且办理了网签手续,李女士已支付定金10万元,但尚未办理过户。
后因小王母亲通知李女士不再出售该房屋,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小王母亲代小王与李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增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因此正当有效。
故终极驳归了小王父亲的诉讼哀求。
  所以这种情况下是答应的,小王的妈妈完全有权利处理小王无法处理的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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