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知名律师

草案第一条的修改意见建议------赣州知名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辩护

草案第一条的修改意见建议------赣州知名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赣州知名律师

 草案第一条的修改意见建议


《草案》第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韩嘉毅律师认为:

首先,草案写的是“可以”,而不是写的“应当”,我觉得这不讲诚信,既然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立法的本意是减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就不能写“可以”,而写“应当”才对。不能说被告人配合检察院和法院把诉讼成本节约了,再看要不要从宽处理。

其次,什么叫从宽处理?现在是诉讼法的修法,从宽处理是量刑的问题,是实体法的问题。什么叫从宽?很多学者都在质疑能不能这么写。实际上,当事人认罪认罚后,希望案件能变得快速和快捷,程序从简、实体从轻是两个问题,不能笼统的地规定在一个法条里。


二.  《草案》第四条的意见建议


《草案》第四条说:“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韩嘉毅律师认为:

首先,这个条款话没有说清楚由谁提供辩护。关键的问题在于前面的几句话写的是法律援助机构可在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可以”意味着“可以”也“不可以”,不是应当,可派可不派。然而,往下写又是先有委托的律师,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话,应该有法律援助的律师,如果没有法律援助的律师的话应当有值班律师。前面写的是“可以”派,下面又好像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有值班律师的帮助。这就有一个矛盾问题。立法的原意应当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都应当有值班律师,所以前面“可以”的表述肯定不行。

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什么叫有权约见?实践中是否可行?像北京、上海的看守所人满为患,这是根本做不到的。律师会见都没有地方,约见值班律师会很困难。

第三,草案条文还指出,要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但是便利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明确。这显然是一个政策性立法,“应当”后面如果没有救济途径、如果没有惩罚性的条款、如果没有程序性的制裁,在实践操作中就会有很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