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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租车绑架人质,驾车者是否构成犯罪刑事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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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租车绑架人质,驾车者是否构成犯罪刑事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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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基本案情:张某,王某密谋绑架丁某。2005年5月的1天,二人以200元的价格租乘李某的面包车从甲地到乙地后,将被害人丁某骗上车并用暴力将
关键词: 人质,租车,绑架,犯罪

     基本案情: 张某,王某密谋绑架丁某。

    2005年5月的1天,二人以200元的价格租乘李某的面 包车从甲地到乙地后,将被害人丁某骗上车并用暴力将丁某致伤就范。

    李某明知这1行为非法,但在张,王允诺支付1000元车费时,仍驾驶面包车将张,王及被 害人丁某迅速从乙地返归甲地。

    后张,王二人在向丁某家人勒索钱财过程中案发。

    经鉴定,丁某的伤为稍微伤。

     不合意见: 本案在处理时对张,王人构成绑架罪不存在异议,但对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李某不构成犯罪。

    李某并不知道张,王二人往乙地是要绑架人,而只是按照二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租车服务,因此李某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固然其行为客观上匡助张王二人转移了人质,但根据主客观相1致的定罪原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以为李某构成绑架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李某固然最初并不知道往乙地是要绑架人,但是其在明知被害人丁某被暴力侵犯并极力反 抗的情况下,仍配合张某和王某加速行车,将被害人丁某运至甲地。

    应该说,这时李某通过默示的方式,显示出其与张某,王某1样具有绑架被害人丁某的故意,其 行为也使张某,王某的绑架勒索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另,从张某,王某付给李某的1000元出租车费来望,也已遥遥超出了正常的收费。

    因此,李某的行为是张 某,王某绑架行为的1个重要组成部门,李某已与张某,王某构成了共同犯罪。

    故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