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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孤汉因琐事致人重伤被判三年刑事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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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孤汉因琐事致人重伤被判三年刑事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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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近号,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1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年近七旬的被告人武某获刑三年。2008年7月22号上午,被告人武某
关键词: 安徽,被判,重伤,琐事

     近号,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1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年近七旬的被告人武某获刑三年。

     2008年7月22号上午,被告人武某在农田间因农田用水题目与同村村民杨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武某持铁锹劈向杨某左胳膊,接着双方抱成1团,武某将杨某摔倒在排水沟里,用拳头击打杨某左胸腹部,后被人拉开。

    造成杨某迟发性脾破裂,左侧第8,9肋骨骨折,其伤情为重伤。

     案发后,被害人杨某以要求被告人武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人武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32606.23元。

    上述款项,被告人武某未予赔付。

     庭审中,被告人武某的辩护人以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1定的过错,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武某是个孤寡耳聋白叟,且系初犯,偶犯,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小。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武某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武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武某回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立场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考虑到本案系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且被告人武某系老年人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某将被害人杨某致伤后,至今未对被害人予以民事赔偿,其行为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武某合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武某未对1审讯决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