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知名律师

为能独吞房产 离婚前丈夫背着妻子“卖”房离婚律师浅析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合同纠纷

为能独吞房产 离婚前丈夫背着妻子“卖”房离婚律师浅析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划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
关键词: 独吞,背着,离婚,妻子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划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丈夫为了在离婚时能够独吞房产,竟然背着妻子将屋子过户给老父。

    日前,南汇区人民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把房屋登记过户给老父的行为无效。

    
  
  黄某的父亲曾经于1999年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该房系售后公房,当时不能上市过户。

    
  
  黄某和周某相识于1999年年初,经由一年的恋爱,两人于2000年2月登记结婚。

    婚后,小夫妻俩便住在了黄某的老父购买的这套屋子里面。

    
  
  到了同年的6月,经南汇区房产交易中央审核,该房过户为黄某所有。

    
  
  然而,两人婚后的小日子却过得磕磕绊绊,终至感情破裂,黄某便有了离婚的动机。

    
  
  可是一想到离婚时要将房产分给周某一半儿,便心有不甘。

    于是,2001年5月,黄某背着周某与父亲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过户给父亲。

    
  
  一切预备停当,黄某于2002年底诉请法院与周某离婚。

    然而,令黄某始料不及的是,周某获悉了此事后,于2003年3月诉请要求法院,要求确认黄某父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以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

    黄某的父亲购买该房并赠与黄某是事实,但却没有明确是赠与黄某一人所有,应认定该房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法律快车栏目为您先容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留意事项,但愿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匡助。

    
在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题目主要集中于夫妻题目和题目,法律快车财产分割栏目为您先容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题目,还有和等题目的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