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房如何分割财产离婚律师浅析
同居期间购房 如何分割财产 刘先生和李女士均有离婚史,2002年经人先容相知趣恋,不久便同居糊口。
2003年7月,刘先生出资37万余元在城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随后,刘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出资10万余元(刘先生出资占大部门)装修新居,购买家具后进住,2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今年初,李女士到法院起诉,以性格分歧为由要求与刘先生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糊口期间购置的财产。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第15条的划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购房款固然是由刘先生出资,但财产是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可按共同财产处理。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划定,房屋应均匀分割,装修的花费也应均匀分割。
第二种意见以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固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不应合用《婚姻法》的划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因房屋完全由刘先生出资购买,故房屋可以分配给刘先生,装修的花费是2人共同出资,因此应均匀分割。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划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糊口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进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合用《婚姻法》的划定,按照顾女方的原则入行均匀分配?笔者以为,《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合用婚姻法的划定处理。
本案当事人仅是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合用《婚姻法》的划定处理,而应合用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划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出产糊口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的划定,因为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商定,因购房款全部由刘先生支付,装修及家具刘先生出资了大部门,根据等分原则,考虑刘先生对购置房屋并装修以及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把房屋全部门配给刘先生,而装修及家具则双方均匀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公道的原则。
【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装修及家具回刘先生所有,刘先生补偿装修及家具的一半价值给李女士,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