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知名律师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分割离婚律师浅析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合同纠纷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分割离婚律师浅析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法官断案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分割  【本报讯】夫妻离婚后对在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能否再次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东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分割,离婚,依法

     -法官断案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分割

  【本报讯】夫妻离婚后对在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能否再次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终极确
认婚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作出分割。

    

  据先容,2003年9月1日,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张先生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离婚,双方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均只字未提。

    王女士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讯决,驳归上诉,维持原判。

    

  最近王女士得知根据相关的法律划定在自己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

    而被告张先生以为公积金是单位津贴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哀求;同时提出反诉,提出假如分割住房公积金,对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一起计算均匀分割。

    原告同意被告的反诉意见。

    

  庭审中,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单位的书证,证实截至2003年8月,张先生名下公积金总额为27311余元。

    王女士也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单位的书证,证实截至2003年8月,王女士名下公积金总额为4443余元。

    

  东城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划定,确认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对该部门财产应予以分割。

    最后判决原告王女士分得被告张先生名下住房公积金13655余元;被告张先生分得原告王女士名下住房公积金2221余元。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