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产商定前后矛盾法院判令重新分割离婚律师浅析
文章导读: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商定房产回女儿所有,因前夫拒尽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魏女士将前夫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期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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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商定房产回女儿所有,因前夫拒尽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魏女士将前夫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期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套。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魏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商定双方夫妻共有的房产回双方婚生之女所有,但现在王先生却明确拒尽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故其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涉诉房屋。
王先生辩称,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等已经入行了分割。
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先商定回女儿所有,其后又商定回其所有,故后者商定应当视为对前者商定的变更,涉诉房屋应回其所有,故其不同意魏女士的诉讼哀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涉诉房屋系魏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双方离婚协议的商定,双方对涉诉房屋的分割做出了前后矛盾的商定,无法从中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相关商定应属无效,故涉诉房屋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鉴于房屋现由王先生栖身使用。
最后,法院判令涉诉房屋回王先生所有,同时王先生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魏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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