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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律师作为当事人反告律师遭败诉刑事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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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律师作为当事人反告律师遭败诉刑事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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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刑事法规律师提醒】  当事人在入行诉讼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
关键词: 律师,败诉,当事人

       【刑事法规律师提醒】  当事人在入行诉讼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服务关系中,委托人应当对自己的正当权益有自我保护的意识,绝可能亲身介入相关案件的审理和调解流动,第一时间对关乎自身利益的事实或证据入行认可或否定,并应当注重保存书面证据;受委托方应当绝心绝力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不能做违背法律划定的尽对性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案件入铺情况,公然,透明化代办署理,在使委托人充分了解案情的同时塑造自身沉稳,诚信的良好形象,也为法律服务行业营造良好的代办署理氛围。

      江苏一法院就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开庭入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因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委托无锡某法律服务所的过某提起诉讼。

    原告以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过某没有履行维护委托人正当权益的职责,在未向其做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就撤归了对被告之一的起诉,并在调解阶段采用“不签字就拿不到补偿款”等方式蒙骗不识字的原告,从而诱使原告在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上签字,造成了原告仅得到5000元补偿,抛却其他所有赔偿主张的严峻后果。

      被告则以为自己的代办署理行为正当,公道,原告本人介入了当初案件的庭审和调解,在明知调解内容的条件下签字认可并已经领取了相关补偿款,自己的一切代办署理行为都是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而为的,不存在任何蒙骗,诱导原告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对自己主张受到蒙骗,诱导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但本案中,原告未能有效举证,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委托代办署理合同正当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介入了案件的调解,并对调解协议入行了签字认可,在原告无法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法院终极判决驳归了原告的诉讼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