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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债务重组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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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债务重组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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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法律活动,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通过削债、豁免债务、债务转让、债务豁免、债务抵销、债转股等方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在实践工作中比较成熟的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债转股

  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在财务处理上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按双方商定价格将对应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的政策法规下,我国规定债转股的重组方式只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实践发展,金融机构与普通企业间债转股作为一种化解债务危机的创新手段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实行债转股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资本实力,保证继续正常经营的同时可避免银行贷款形成损失的风险。但是债转股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如果债转股后银行经营没有改善,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实质性降低;二是在实践中个别企业通过“包装债转股”的合法形式来达到逃废债务的非法目的,使国有金融资产发生损失。三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特别是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能持有股票。

  二、直接融资增资减债

  负债企业通过在二级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通过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发行股票的形式筹募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企业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在通常情况下,债务人通过发行股票或定向募集资金吸引资金注入,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保障日常经营活动继续正常开展,并通过经营活动的赢利来偿还募资产生的债务。通过这两种方法,债权人不但可以安全收回债权,投资人也有机会通过公开市场转让购买的股票或可转换债券获得盈利。在我国目前的实践工作中,这种重组方式的运用受到较多制约:对于发行股票募资偿债的方法只适应于上市公司,导致非上市公司无法利用这种办法,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募资偿债的方法由于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流通性受到限制,因此目前的作用有限。

  三、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进行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让,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承担债务的第三方通常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债权人要求第三方企业的经营情况正常且实力优于原债务人。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从而实现债务转让。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经双方协商后,第三方企业可以现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让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让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应与主债务同时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务削减或豁免

  债务削减是指由债权人有条件的减让债务人的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债务豁免是指债权人通过放弃全部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当负债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时,通常采用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因为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实施破产程序,债权人只能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比例部分进行财产分配,有可能不能收回或收回极少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使负债企业避免破产,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豁免通常的操作方法是,由资金实力较强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首先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全部豁免,从而达到避免负债企业破产的目的。